涉及领域:贺州侵权律师,紧急救助,救助免责
案情导读:路边有人晕倒,你冲上去做心肺复苏,按断了两根肋骨。人救回来了,家属却找上门,说你弄伤了人,要赔医药费。这种事听着寒心,但现实里确实会发生。法律对救人的人是护着的,护到什么程度,得说清楚。
核心判断:一般不承担民事责任。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但借救助之名故意加害,或损害与救助无关的,另当别论。
一、这条规定,是给好人撑腰的
自愿、紧急、救助
法律写得很干脆: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三个关键词:自愿、紧急、救助。不是为了职务、不是为了报酬,是在情况紧迫时出手,针对的是需要帮助的那个人。
造成损害也不担责
这条规定的特别之处,在于它不管救助人有没有过失。按压导致肋骨骨折、搬运导致二次损伤,只要是在紧急救助过程中发生的,一般不承担责任。
为什么这么定?因为紧急情况下,人没有时间反复权衡。要求救助人做到万无一失,等于没人敢救。
这三个要件是并列的,缺一个就可能不适用。实务中争议最多的往往是“紧急性”:事情到底急不急,不同人有不同判断,最后还是要看当时的客观情况。
这条规定,是给好人撑腰的。前面那句话的意思很直接:自愿出手救人,过程中不慎让受助人受了伤,救助人不担这个民事责任。这条被称为好人条款,目的是消除救人反被索赔的顾虑。它的适用有条件:必须是紧急救助、必须出于自愿、必须是造成受助人损害。三个条件都满足,救助人不担责。这不是说救助可以乱来,而是说在紧急情况下,不能苛求救助人像专业医护人员一样精准。
二、三个要件
自愿:不是职务行为
自愿,意味着没有法定或者约定的救助义务。医生在下班路上救人,属于自愿;在医院值班时救治病人,是职务行为,适用医疗损害规则。
消防员、警察在执行职务时救人,也不是这一条管的范围。身份不同,适用的规则不同。
紧急:情况紧迫
紧急,是指来不及按部就班。有人溺水、有人晕倒、有人大出血,这种时候出手,才算紧急救助。
如果情况并不紧急,只是日常帮忙,比如帮人搬东西扭伤了腰,那适用的是另一套规则,可能是无因管理或者一般侵权。
针对受助人
损害要发生在受助人身上。救人的时候不小心撞到旁边的路人,那是另一个法律关系,不能套用这一条。
这一点常被忽略。免责的范围是有限的,不是“救人期间干什么都不担责”。
还有一种边界情形:救助过程中明显超出必要限度。比如人已经清醒了还继续按压、已经安全了还强行搬动。这种是否仍属“救助行为”,需要结合具体情况判断。
第一,自愿,指没有法定或者约定义务,主动实施救助。警察、医生在执行职务时救助,属于履行职责,不适用本条。第二,紧急,指情况紧迫,需要立即采取措施,来不及等待专业救援。第三,造成受助人损害,指救助行为本身给受助人带来了伤害,比如心肺复苏压断肋骨、搬运时造成二次伤害。三个要件缺一不可。如果救助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是否仍免责,实践中存在争议,多数观点认为本条不排除故意责任。
三、哪些情形可能不适用
不是紧急情况
事情不急,你非要上手,还把人弄伤了,就很难说是紧急救助。判断紧急与否,看当时的客观情况,不是看事后怎么解释。
损害与救助无关
救助行为结束了,你又做了别的事造成损害,那是另一回事。免责只覆盖救助过程中、因救助造成的损害。
借救助之名行侵权之实
表面上是救人,实际是趁机侵害,比如借搀扶之机实施猥亵、盗窃。这种行为不受保护,该担责担责,该追刑责追刑责。
三条线各有各的作用:民事责任看紧急救助,费用补偿看无因管理,荣誉抚恤看见义勇为认定。搞清适用哪一条,才知道该向谁主张什么。
可能不适用的情形有几类。第一,救助人有法定或者约定义务,比如执勤警察、当班救生员、签约的急救人员。第二,不属于紧急情况,比如日常护理、非紧急的医疗处置。第三,损害不是救助行为造成的,而是其他原因。第四,救助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比如明知方法错误仍坚持、明显超出必要限度。第五,受助人明确拒绝救助,救助人强行实施。这几种情形下,不能直接适用好人条款免责。
四、和见义勇为、无因管理的区别
见义勇为是表彰层面
见义勇为更多是表彰和奖励的制度,由地方规定确认,解决的是荣誉和抚恤问题。
它和民事责任是两条线。被认定为见义勇为,不等于民事上一定免责;反过来,没被认定,也不等于要担责。
无因管理解决费用
无因管理解决的是“我替你管了事,花的钱谁出”。比如救人时打车、垫付医药费,可以要求受益人偿还必要费用。
一个解决责任,一个解决费用,别混在一起谈。
还有一点:证人往往不愿意出面。这种时候,书面情况说明、当时的通话记录、急救人员的记录,都能补上。别因为没人作证就放弃。
见义勇为,通常指制止违法犯罪、抢险救灾等行为,侧重保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人身财产安全,很多地方有专门的奖励和保护条例。无因管理,是没有法定或者约定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管理他人事务,可以请求受益人偿还必要费用。紧急救助是无因管理的一种特殊情形,但免责规则更宽:无因管理强调适当管理,紧急救助则不因一般过失担责。
五、现实中的取证难题
现场记录、证人
救人现场往往混乱,事后各说各话。有目击者、有视频,事情就清楚得多。
所以救人的时候,如果条件允许,喊一声“帮忙打个120、拍个视频”,既救人,也留证。
监控
路口、商铺、小区的监控,是重要的客观证据。事后要尽早申请调取,很多监控保存时间不长,过了就没了。
调取走正规渠道,通过公安或者法院,不要自己去找人删改。
法律之所以写得这么绝对,是因为它要保护的不是某一个具体的人,而是“遇到事有人敢出手”这个社会预期。这一点,比个案里的得失重要得多。
救助现场往往混乱,没有录像、没有证人,事后各说各话。受助人一方可能主张救助人操作不当,救助人主张自己是好心。这时候证据就很重要:现场监控、路人拍摄的视频、报警记录、急救记录、医院的诊断说明、目击者证言。有的案件里,救助人因为无法证明自己是救助而非加害,陷入被动。所以救人时如果能请旁人录像、留下联系方式,对日后有好处。这不是冷漠,是自保。
六、救人之前要不要想这么多
先救人
说到底,法律写这一条,就是不想让人在出手前先算风险。人命关天的时候,先救。
真出了争议,法律是站在救助人这边的。这一点要有底气。
事后留个说明
救完之后,如果条件允许,把当时的情况简单记一下:几点、在哪、做了什么、谁在场。不费什么事,关键时候能说清。
这不是防着谁,是给自己一个交代。
真被起诉了,把当时的情况讲清楚,法律是站在你这边的。别因为怕赔就私下和解,那反而坐实了不该有的责任。
这一条,是法律给好人的底气。
这一条写得很硬,不需要你再去证明自己当时有没有过失,也不问你是不是专业急救人员,只要当时是在救人。
不用。紧急救助的立法本意,就是让人不要因为担心责任而犹豫。见到有人倒地,先判断环境安全、呼叫急救、实施力所能及的救助,这是第一位的。事后的责任问题,法律已经给了保护。当然,基本的常识要有:不随意搬动疑似脊柱损伤的人、不做超出自己能力范围的处置、及时交给专业人员。救人的时候专心救人,剩下的事交给法律。
Q1:贺州网友提问:我给晕倒的人做心肺复苏,按断了肋骨,家属要我赔,怎么办?
【律师答】一般不承担民事责任。自愿实施紧急救助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法律明确免责,不管有没有过失。律师建议:保留现场证人、监控和急救记录,必要时申请调取。(依据《民法典》关于紧急救助免责的规定)
Q2:贺州网友提问:我是护士,下班路上救人,算紧急救助吗?
【律师答】算。下班后没有法定救助义务,属于自愿救助,适用免责规定。值班时救治病人则是职务行为,适用医疗损害规则。律师建议:说明当时是否在岗,这决定适用哪套规则。(依据《民法典》关于紧急救助与医疗损害责任的规定)
Q3:贺州网友提问:救人时把旁边的路人撞伤了,也不用赔吗?
【律师答】不一定。免责针对的是受助人,撞伤路人属于另一个法律关系,要按一般侵权判断有没有过错。律师建议:这种情况及时报警、报保险,别自己扛。(依据《民法典》关于紧急救助与一般侵权责任的规定)
实务风险预警:免责的范围是有限的:只覆盖紧急救助过程中对受助人造成的损害。撞伤旁人、救助结束后另生事端,都不在免责之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