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涉及领域:贺州劳动律师,未休年休假,风险抵押金,岗位调整
💡 案情导读:公交企业劳动者在劳动关系终止后,就 2017 年、2018 年未休年休假工资、违法解除赔偿金和风险抵押金返还申请仲裁并起诉。雷新林律师参与代理劳动者一方。法院认定未休年休假工资属于劳动报酬,劳动关系终止前的争议在终止后一年内申请仲裁并未超过时效;同时认定用人单位收取的风险抵押金应返还。对于违法解除赔偿,法院认为劳动者调岗后实际履行超过一个月且存在连续旷工,解除符合当时适用的规章制度和法律规定,未予支持。最终劳动者获得 1726.52 元年休假工资和 852 元抵押金返还,其他请求被驳回。
🎯 核心判断:劳动争议中的不同请求要分别判断。未休年休假工资的性质和仲裁时效,与岗位调整是否合法、解除是否违法并不是同一个问题;风险抵押金返还也不因劳动者存在出勤争议而当然消失。本案法院一方面确认年休假工资按 2017 年 5 日、2018 年折算天数及月平均工资计算,另一方面根据调岗后实际履行和出勤记录否定违法解除赔偿。部分支持结果必须同时写清支持项目和未支持项目。
一、案件基本信息
– 审理法院: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 案号:(2019)桂1102民初3028号
– 案由:劳动争议
– 代理立场:雷新林律师参与代理劳动者一方
– 裁判日期:2020年4月10日
– 案件结果:法院判令公交企业支付 2017 年、2018 年未休年休假工资共 1726.52 元,返还风险抵押金 852 元;劳动者请求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 18775.89 元及年休假工资超出部分未获支持,案件受理费 10 元由用人单位负担。
裁判结果表明,年休假工资和押金返还获得支持,并不意味着解除劳动关系争议也当然成立。
二、案件背景:
岗位调整、出勤争议与两项金钱请求并存
劳动者于 2015 年 5 月进入公交企业工作,双方签有长期劳动合同,岗位为公交驾驶员。2017 年 9 月,劳动者驾驶公交车发生乘客受伤事故。2018 年 1 月,企业以生产经营需要等理由将其岗位调整为保洁员,劳动者到新岗位工作。2018 年 4 月 17 日至 7 月 3 日期间,劳动者仍到企业签到,但没有从事企业安排的保洁工作;7 月 7 日至 7 月 26 日期间因病住院,未履行请假手续。7 月 27 日,企业以连续旷工 55 天、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企业在 2017 年 3 月收取风险保证金 3000 元,后以代扣代缴 2018 年 5 月至 7 月社会保险个人应缴部分为由扣除 2148 元,剩余 852 元未退。劳动者 2017 年、2018 年均未休年休假,2017 年 5 月至 2018 年 4 月月平均工资为 2682.27 元。
劳动者于 2019 年 7 月 26 日申请仲裁,主张年休假工资、违法解除赔偿和风险抵押金。仲裁裁决支持 2018 年年休假工资 493.29 元和押金 852 元,劳动者不服后提起诉讼,请求补足 2017 年年休假工资并改判解除赔偿。
三、本案的关键争点
1. 未休年休假工资是否属于劳动报酬及是否超过仲裁时效
用人单位主张年休假请求已经超过一年时效,劳动者则主张年休假期间仍提供劳动,工资性质应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拖欠劳动报酬规则保护。法院依据当时适用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及年休假规则,认定未休年休假工资属于劳动报酬;劳动关系于 2018 年 7 月 27 日终止,劳动者在 2019 年 7 月 26 日申请仲裁,未超过终止后一年期限。
2. 2017 年和 2018 年年休假工资如何计算
法院以月平均工资 2682.27 元、月计薪日 21.75 日和职工年休假规则计算:2017 年应休 5 日,未休年休假工资 1233.23 元;2018 年按当年实际工作时间折算,法院确认该年度工资 493.29 元。两项合计 1726.52 元。劳动者请求按 300%或按 3 日计算的超出部分,法院没有支持,说明计算基数、年度天数和折算方式均须以裁判适用规则核对。
3. 岗位调整和未到岗是否构成违法解除
劳动者主张调岗未经协商、企业拒绝提供驾驶岗位,自己不存在旷工;企业则提交岗位调整通知、谈话记录、考勤和规章制度。法院认定劳动者在调岗后实际履行超过一个月,未就调岗书面提出异议,随后多日未出勤且未履行请假手续,达到规章制度所称严重违反制度的程度。法院据此认为解除符合当时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不支持 18775.89 元违法解除赔偿。
四、诉讼中的证据与主张思路
本案证据需按请求分组。劳动合同、入职和工资资料、年休假记录用于证明劳动关系、工作年限、月平均工资和未休天数;企业收取风险保证金的凭证、社保扣缴记录和余额计算用于证明应返还 852 元;岗位调整通知、谈话记录、签到及考勤材料、住院记录、解除通知和企业规章制度则对应调岗、旷工和解除是否合法;仲裁申请及裁决书用于确定前置程序和时间节点。
劳动者主张未休年休假工资属于劳动报酬,2017 年请求未超过仲裁时效,并分别计算 2017 年、2018 年金额;同时请求返还风险抵押金和支付违法解除赔偿。用人单位则以时效、调岗后实际履行、旷工及规章制度等抗辩。法院分别审查三类请求,支持未休年休假工资 1726.52 元和风险抵押金 852 元,但根据调岗后履行、考勤及未请假事实认定解除合法,驳回解除赔偿请求。
五、法院判决结果:
两项金钱请求获支持,解除赔偿未获支持
法院判令公交企业向劳动者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 1726.52 元,其中 2017 年 1233.23 元、2018 年 493.29 元;同时返还风险抵押金 852 元。两项款项应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逾期适用迟延履行利息规则。
劳动者请求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 18775.89 元以及年休假工资超出 1726.52 元的部分被驳回。案件受理费 10 元由用人单位承担。该判决没有否定劳动者在岗位调整和解除问题上的全部陈述,而是根据实际履行、考勤及规章制度证据确定解除责任。
六、雷新林律师复盘:
把年休假、押金和解除争议拆成三条证据链
本案的实务要点有三项。第一,年休假请求应先确定劳动关系终止日,再核对仲裁申请日和适用时效规则,不能只按休假年度机械计算。第二,抵押金返还要列出收取总额、已扣社保金额和余额,说明扣款是否有依据,避免与工资或赔偿请求混算。第三,解除争议要同时审查调岗通知、实际履行超过一个月的事实、签到与旷工记录、请假手续和企业规章制度;年休假工资获支持,并不当然推导解除违法。法院最终支持了 1726.52 元和 852 元,也对解除赔偿请求作了明确边界。
七、常见问题
Q1:未休年休假工资超过一年就一定不能申请仲裁吗?
【律师答】不一定。本案法院将未休年休假工资认定为劳动报酬,并以劳动关系终止日和仲裁申请日判断未超过期限;劳动者在终止后一年内申请仲裁是本案的重要事实。其他案件应核对劳动关系是否存续、终止日期及适用时效规则。
Q2:用人单位收取风险抵押金,离职时可以不退吗?
【律师答】本案法院依据禁止收取财物的规则,判令返还扣除社保代缴后剩余 852 元。若用人单位主张抵扣损失或社保,应有明确依据、实际支付记录和可核对金额,不能只凭内部说法扣留。
Q3:岗位调整后仍签到,能否证明解除违法?
【律师答】签到只是一个事实。本案劳动者调岗后实际履行超过一个月,之后又存在连续未出勤且未请假,法院据此认可解除理由。要判断解除是否合法,还要看调岗是否实际履行、规章制度是否有效及出勤记录是否完整。
Q4:本案支持的 1726.52 元年休假工资能直接套用吗?
【律师答】不能。金额取决于月平均工资、工作年限、当年实际工作时间和裁判适用的计算规则,其他劳动者的年休假天数和工资基数不同,结果会不同。
八、裁判文书来源说明
本案依据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2019)桂1102民初3028号民事判决书整理。正文使用“劳动者”“公交企业”“用人单位”等匿名角色,隐去自然人姓名、企业全称、工作地点和家庭识别信息;判决适用的法律规则和金额以裁判文书为准。
⚠️ 实务风险预警:劳动争议请求具有独立的事实和时效要件。年休假工资、押金返还和违法解除赔偿不能相互替代;岗位调整后的实际履行、考勤、请假和规章制度会直接影响解除认定。本案依据当时裁判规则得出,现行法律和政策可能变化,处理类似案件前应核验适用规则,不构成具体劳动关系的法律意见或结果承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