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涉及领域:贺州装修工程款,工程结算,公司注销,股东责任
💡 案情导读:装修施工方通过微信与项目发包方协商,为两家新设项目公司办公场所进行包工包料装修。施工完成后,项目场所被验收并继续使用,发包方还委托施工方发布招租信息,但已付款 120000 元后一直未按结算金额支付余款。两家项目公司随后在未清算情况下办理注销。雷新林律师参与代理装修施工方一方。法院认定双方形成事实合同关系,工程结算总价为 308674 元,扣除已付款后,判令两名股东支付装修工程款 188674 元及自起诉日起的资金占用费;关于工程质量、总价仅 158000 元等抗辩因无证据未被采纳。
🎯 核心判断:装修工程没有一份形式完整的书面合同,并不必然导致施工方无法主张工程款。只要预算、微信沟通、分期付款、完工交付、场所使用和结算材料能够相互印证,法院可以认定事实合同及最终工程价款。公司注销后若没有依法清算,债权人可以依据当时适用的公司法司法解释向股东主张清偿;但工程款金额仍须由施工内容、结算单和已付款记录共同证明,不能仅凭单方报价。
一、案件基本信息
– 审理法院: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 案号:(2020)桂1102民初798号
– 案由:合同纠纷(装修工程款)
– 代理立场:雷新林律师参与代理装修施工方一方
– 裁判日期:2020年5月26日
– 案件结果:法院判令项目公司两名股东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装修工程款 188674 元,并以该款为基数自 2020 年 4 月 2 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资金占用费至付清之日;案件受理费 2037 元由二被告共同负担。
判决确认的是股东在公司未清算注销后的清偿责任,不把两名股东的个人身份与项目公司原有合同主体混为一谈。
二、案件背景:
预算、付款、完工使用和注销相继发生
2019 年 7 月底,发包方通过微信向施工方发送旧厂房示意图和效果图,要求施工方制作预算。施工方于 8 月 1 日发送预算表,双方沟通后于 8 月 29 日以包工包料方式确定装修安排,发包方当日通过案外付款人支付进度款 58000 元,施工方随后安排工人进场。施工期间又收到 42000 元和 20000 元两笔进度款,累计付款 120000 元。
装修完成后,项目办公场所交付使用。施工方制作工程结算单和项目结算函,通过微信发送给发包方,结算总价记载为 308674 元。发包方还委托施工方在网络平台发布办公场所招租信息,表明其对装修完成和场所使用状态已经知悉。施工方称其曾多次要求结算和付款;法院确认已付款共 120000 元,余款至今未付。
两家项目公司于 2019 年 8 月设立,股东甲、股东乙分别持有股份,其中股东甲为法定代表人。2020 年 3 月 3 日,两家公司在没有进行清算的情况下办理注销。施工方遂起诉两名股东,要求支付扣除 120000 元已付款后的 188674 元及资金占用费。两名股东抗辩称工程总价应为 158000 元,存在逾期和质量问题,地板费用应扣减,且超出预算部分未经同意。
三、本案的关键争点
1. 微信沟通和实际履行能否形成装修合同
双方没有一份完整的书面装修合同,但有预算表、微信沟通、付款记录和实际施工。法院认为,双方就装修场所、包工包料方式和价款形成合意,发包方支付部分款项后施工方完成工程,构成事实上的合同关系。合同性质认定为一般合同纠纷,是因为施工方以个人身份承包工程且工程款持续支付至个人账户,并非以装修企业名义订约。
2. 工程总价和结算单的证明力如何判断
发包方主张预算 158000 元为最终总价,并称施工逾期、质量有问题、地板不合格及增加项目未经报价。法院查明施工方通过微信发送工程结算单和项目结算函,装修完成后项目场所被使用,发包方又委托施工方发布招租信息;发包方没有提供足以证明质量缺陷、约定总价固定为 158000 元或增项未经同意的证据。法院据此认定工程结算总价为 308674 元,扣除已付款 120000 元,余款为 188674 元。
3. 项目公司注销未清算后,股东是否承担清偿责任
两家项目公司在未依法清算的情况下办理注销,施工方作为债权人无法再向公司正常主张工程款。法院依据当时适用的公司法司法解释关于“未经清算即注销导致公司无法清算”的规定,认定两名股东对公司所欠工程款承担清偿责任。该责任建立在公司注销程序和债权无法清算的事实基础上,并非仅因股东曾参与项目谈判就当然成立。
四、诉讼中的证据与主张思路
本案证据围绕“合同形成—工程完成—价款结算—已付款—公司注销”展开。示意图、效果图、预算表和微信记录证明双方初始合意及装修范围;银行转账及微信付款记录证明三笔进度款合计 120000 元;工程结算单、项目结算函和办公场所使用、招租委托记录共同证明工程已经完成并进入结算阶段;工商登记资料证明两家公司设立、股东结构及未清算注销时间。
施工方依据完工后的结算单主张总造价 308674 元;两名股东则主张预算 158000 元才是总价,并提出地板不合格、逾期施工及增项未经同意等抗辩。法院结合结算材料、场所使用及委托招租行为认定工程总价,对两名股东未有证据支持的抗辩不予采纳;再以两家公司未经清算即注销的事实确定股东清偿责任。工程款金额与股东责任由此形成两层独立判断。
五、法院判决结果:
余款与资金占用费一并支持
法院认定装修工程总造价 308674 元,扣除已支付的 120000 元,确认尚欠工程款 188674 元。两名股东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施工方支付该款,并以 188674 元为基数,自起诉日 2020 年 4 月 2 日起按照判决所称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资金占用费至付清之日。
发包方主张总价仅为 158000 元、地板费用应扣减及存在质量问题等抗辩未获支持。案件受理费 4073 元减半收取 2037 元,由两名股东共同负担;逾期履行适用迟延履行利息规则。
六、雷新林律师复盘:
把“结算后欠款”与“注销未清算”分别证明
本案的实务要点有三项。第一,装修工程应保存预算、付款、施工完成、交付使用和结算往来,微信记录在与转账和现场使用相互印证时才有稳定证明力。第二,对方提出质量或增项抗辩时,要将每项工程内容、是否验收、是否继续使用和是否有反索赔证据逐一列明,不能只争论一个总价。第三,公司注销后应尽快核对是否清算、股东及法定代表人信息、债权是否因注销而无法实现;股东责任与工程款金额是两条不同证据链。本案法院正是先确认 188674 元余款,再依据未清算注销事实确定股东清偿责任。
七、常见问题
Q1:没有正式书面装修合同,还能主张工程款吗?
【律师答】可以,但要用预算、聊天、付款、施工完成和使用行为证明双方形成了事实合同。本案虽然没有完整书面合同,法院仍根据微信沟通、分期付款和场所使用认定合同成立。
Q2:发包方说预算只有 158000 元,法院为什么支持更高结算额?
【律师答】本案法院采纳了装修完成后的工程结算单、结算函及发包方继续使用并委托招租的行为;发包方未能证明 158000 元是最终固定价,也未证明质量扣款或增项未经同意,因此按 308674 元结算并扣除已付款。
Q3:公司注销后,装修施工方可以直接向股东要钱吗?
【律师答】要先证明公司未经清算注销并导致债权无法通过公司清算实现。本案两家项目公司未清算即注销,法院据此支持股东对 188674 元工程款承担清偿责任;若有依法清算或债权已妥善处理,结论可能不同。
Q4:资金占用费可以从工程完工日开始计算吗?
【律师答】本案双方未明确约定逾期责任,法院从起诉日 2020 年 4 月 2 日起按判决口径计算资金占用费,并未从施工开始或完工日直接起算。其他案件应结合付款期限、催款记录和合同约定确定起算点。
八、裁判文书来源说明
本案依据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2020)桂1102民初798号民事判决书整理。正文使用“施工方”“股东甲”“股东乙”“项目公司”等匿名角色,隐去自然人姓名、公司全称、厂房详细地址、平台账号及其他项目识别信息;结算金额、利率起算日和判项以裁判文书为准。
⚠️ 实务风险预警:装修工程款能否获支持取决于施工范围、付款记录、结算材料、实际使用和质量抗辩证据;公司注销后股东责任还取决于是否清算及债权是否因此无法实现。本案 188674 元和资金占用费是特定事实下的裁判结果,不能作为所有装修工程或注销公司债务的固定处理方式,也不构成针对具体项目的法律意见或结果承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