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川养猪场工程款案:逾期竣工扣款后剩余工程款部分获支持

⚖️ 涉及领域:贺州本地法律服务,建设工程合同,工程款结算,工期扣款

💡 案情导读:施工方承建养猪场土建工程,双方在完工后通过《工程量与工程费用结算表》确认工程总费用为1,837,420元,发包方此前已付款1,050,000元。施工方起诉要求支付剩余787,420元及利息;发包方承认结算总价和已付款,但提出工期逾期并要求按合同扣款。法院认定合同约定竣工日为2020年5月30日、实际完工日为2020年10月5日,在发包方自愿按126天计算的基础上扣除疫情影响30天,按96天、每天2,000元扣减192,000元,最终判令支付工程款595,420元;关于进度款导致延期、附属工程新增和尾款利息的主张未获采信或支持。

🎯 核心判断:工程结算表能够确认工程总价,并不当然排除合同约定的逾期扣款。法院会把约定工期、实际完工日期、可归责的延期原因和已付款分别核对;本案只对疫情影响酌情扣除30天,未认定进度款未付或合同列明的附属项目导致顺延。由此,施工方的尾款请求属于部分支持,不能把结算总价减已付款直接当作最终应付额。

一、案件基本信息

– 审理法院: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案号:(2021)桂1123民初804号

–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代理立场:雷新林律师参与代理施工方一方

– 裁判日期:2021年7月29日

– 案件结果:工程总价1,837,420元、已付款1,050,000元获确认;逾期96天按每天2,000元扣减192,000元;判令发包方支付595,420元,施工方关于进度款或附属工程导致延期、尾款利息等其他请求未获支持;诉讼费减半收取5,888元,施工方承担1,500元,发包方承担4,388元。

本案的计算顺序是“结算总价-已付款-法院认定的合同扣款”,而不是只看结算表上的余额。

二、案件背景:

工期约定与结算尾款发生争议

2019年12月,施工方与发包方签订养猪场建筑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约定工期半年,自2019年12月1日进场,2020年5月30日竣工;每拖延一天扣减工程款2,000元,但因发包方供料、支付进度款等原因延误的日期可以顺延。合同还列明猪舍分期进度款、竣工后支付至90%、余10%作为质保金,以及发酵床、集粪池、料塔基础等附属项目。

施工方因春节和疫情于2020年3月5日回到现场。自2020年4月22日起,发包方施工人员通过微信催促进度和质量,双方讨论过延长工期,但没有形成确定的书面或口头延期协议。工程于2020年10月5日完工。2021年2月6日,双方签署工程量与工程费用结算表,确认工程总费用1,837,420元;发包方已支付1,050,000元,双方因逾期竣工扣款协商不下,余款未付。

三、本案的关键争点

争点一:结算总价是否等于无条件应付尾款

– 当事人主张:施工方以结算表确认的总价和已付款为依据,主张尾款787,420元;发包方认可总价和已付款,但要求先扣除逾期违约金。

– 提交证据:双方签订的施工承包合同、2021年2月6日结算表、付款记录及完工日期材料。

– 对方抗辩:发包方称施工方分段施工、模板不足、人员不足和返工造成延误,合同每天2,000元扣款应从尾款中扣除。

– 法院认定:结算表确认工程总价,不表示施工方免除合同已经约定并经查明的逾期责任,尾款须在扣款后计算。

争点二:逾期工期及顺延原因如何认定

– 当事人主张:施工方称疫情、发包方未付进度款及增加附属工程导致延期;发包方称施工方自身原因导致逾期。

– 提交证据:合同工期及扣款条款、微信催工和质量记录、结算表以及完工日期。

– 对方抗辩:发包方否认存在未付进度款导致延期或签约后新增工程,并主张按126天计算。

– 法院认定:合同约定竣工日与实际完工日相差超过126天,发包方自愿按126天计算;疫情确实影响进场,酌情扣除30天,认定逾期96天。进度款未付和合同列明的附属项目导致延期,施工方未能举证,未予采信。

争点三:尾款利息是否应当承担

– 当事人主张:施工方请求以787,420元为基数,自2021年2月6日起按年利率3.85%计算利息。

– 提交证据:结算表、催收及双方就逾期扣款协商的材料。

– 对方抗辩:发包方认为未付款是因双方正在协商逾期违约金,并非无正当理由拖延。

– 法院认定:发包方因逾期扣款协商未果暂未支付,不能认定具有迟延付款过错,尾款利息请求不予支持。

四、诉讼中的证据与主张思路

代理一方围绕结算表确认的总价、已付款和应付尾款提出请求,合同及结算表分别用于证明施工关系、工程总价和付款基础;付款记录用于扣除已付款。发包方提交的微信沟通内容被用于审查是否存在催工、质量要求或延期协议。法院注意到聊天记录中未见施工方催付进度款的记录,也未见双方就延期达成确定协议,因此没有把合同中存在进度款条款直接等同于“进度款未付导致延期”。

逾期天数以合同约定竣工日2020年5月30日和实际完工日2020年10月5日为基础,发包方自愿按126天计算,法院再因疫情扣除30天。由此,证据分别对应工程总价、付款、工期、顺延原因和扣款标准,主张范围也随法院可核对的事实调整。

五、法院判决结果:

扣除逾期款后支付部分工程款

1. 发包方应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施工方支付工程款595,420元。

2. 该金额的计算为:工程总费用1,837,420元-已付款1,050,000元-逾期扣款192,000元(2,000元/天×96天)。

3. 施工方关于支付787,420元尾款及其自2021年2月6日起计付利息的其他请求被驳回;进度款未付、附属工程导致延期等理由未被法院采信。

4. 未按指定期间履行金钱义务的,依判决引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5. 案件受理费11,776元减半收取5,888元,施工方承担1,500元,发包方承担4,388元。

这是部分支持:法院确认施工方有工程款债权,但对逾期扣款和利息作了不利于施工方的处理。

六、雷新林律师复盘:

把结算金额与责任扣减分层核对

第一,工程结算表解决的是工程量和总价问题,不能跳过合同中的工期责任。只有把1,837,420元总价、1,050,000元已付款与192,000元扣款分别列出,才能复核595,420元判付额。

第二,延期原因必须逐项对应证据。法院对疫情影响扣除30天,是基于已查明的进场时间和当时客观影响;对进度款未付、附属工程新增或双方已同意延期的说法,则因缺少相应沟通或协议证据而未采信。

第三,尾款利息请求要与对方未付款原因相联系。法院认为双方正在协商违约金,发包方暂未付款不构成迟延,故本金部分支持并不意味着利息一并支持。

七、常见问题

Q1:双方签了工程结算表,施工方能否直接要求结算表余额?

【律师答】本案结算表确认总价和已付款,但法院仍依据工期条款扣除192,000元,最终只判付595,420元。结算表与逾期、质量、质保金等责任应分别审查。

Q2:疫情、未付进度款或附属工程都能自动顺延工期吗?

【律师答】本案法院只对疫情影响酌情扣除30天;施工方没有证明未付进度款或合同列明的附属项目导致延期,也没有证明双方达成延期协议。其他案件需核对合同约定和具体履行证据。

Q3:为什么126天只按96天扣款?

【律师答】发包方自愿按126天计算,法院予以准许;同时考虑疫情影响进场,扣除30天,按96天×2,000元/天计算192,000元。这个天数处理是本案裁判结果,不能直接套用于其他工程。

Q4:为什么工程款利息没有支持?

【律师答】法院认定发包方暂未支付是因双方协商逾期扣款未果,并无迟延付款过错,所以驳回施工方以787,420元为基数计算利息的请求。若付款期限、争议原因或已付款事实不同,判断可能不同。

八、裁判文书来源说明

本文依据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1)桂1123民初804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整理。文中使用“施工方”“发包方”等角色称谓,隐去自然人姓名、合作社全称、工程具体地址及其他项目识别信息;金额、日期、扣款和诉讼费分担以裁判文书记载为准。

⚠️ 实务风险预警:本案结果依赖合同中每天2,000元的工期扣款条款、疫情影响进场的具体事实、双方聊天记录和结算表内容。工程总价获确认并不代表尾款必然全额支付;工期、质量、增项和付款原因均可能影响净额,不能将本案的595,420元或扣款标准直接移用于其他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