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涉及领域:贺州工程款,项目负责人签字,公司追认,违约金调整
💡 案情导读:承包方完成土石方运输工程后,总包公司项目负责人签署补充协议,确认总欠款249040.5元,约定先付149040.5元、尾款100000元在约定期限内支付。补充协议没有总包公司盖章,公司却按协议在2023年1月20日支付了首期款,之后拒付尾款,并抗辩称项目负责人无权签约、协议未经公司追认且其涉嫌伪造公章。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认定,项目负责人是涉案项目管理人员,公司按协议金额付款已以实际行为追认补充协议,判令支付100000元尾款及违约金;但将原告主张的年利率12%调整为2023年6月一年期LPR对应的年利率3.55%。
🎯 核心判断:公司未在项目结算文件上盖章,不等于文件当然不能约束公司。若签字人具有明确的项目管理身份,文件内容与基础合同、工程履行和欠款数额相互对应,公司又按照文件约定支付首期款,后续付款行为可能构成对文件整体内容的追认。本案确认尾款债权,但违约金仍受司法调整,协议约定的月利率1%和原告主张的年利率12%均未按原数支持。
一、案件基本信息
– 审理法院: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 案号:(2024)桂1102民初3984号
– 案由:合同纠纷(工程款)
– 代理立场:雷新林律师参与代理承包方一方
– 裁判日期:2024年9月23日
– 案件结果:总包公司应支付承包方100000元,并以该金额为基数自2023年7月5日起按年利率3.55%计算违约金至清偿之日;原告主张的年利率12%未获全额支持;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55元,由总包公司负担。
二、案件背景:
原合同、项目完成与补充结算
2019年12月,承包方与总包公司签订《土石方运输工程合同》,约定项目土石方装车、运输等工作,工程量暂估8000立方米,含税总价暂定392400元,按完成工程量和场地移交节点分期结算。承包方依约完成工作,法院查明工程约于2022年6月完成。
2023年1月9日,项目负责人代表项目管理方与承包方签署补充协议,确认总包公司尚欠工程款249040.5元,约定1月20日前支付149040.5元,尾款100000元于6月20日前付清;逾期超过付款期限十五日后,按欠付款项每月1%计算违约金。总包公司在1月20日按协议支付149040.5元,尾款届期仍未支付,承包方催告未果后起诉。
总包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法院于2024年8月6日作出裁定予以驳回;案件先按小额诉讼程序开庭,因双方争议较大于2024年9月12日转为简易程序审理。总包公司还称项目负责人因涉嫌伪造公司印章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民事案件应中止。
三、本案的关键争点
争点一:未盖章的补充协议是否对总包公司发生效力
– 承包方主张:项目负责人长期负责涉案项目,补充协议确认了真实工程欠款,公司已经按协议支付首期款,应受协议约束。
– 总包公司抗辩:项目负责人没有公司授权,协议没有公司盖章,未获追认,对公司不发生效力。
– 法院认定:项目负责人是总包公司涉案项目的管理人员和员工;首期付款金额、时间与补充协议完全对应,公司以实际履行行为明确追认协议,协议对公司具有约束力。
争点二:刑事立案是否导致民事案件中止
– 总包公司主张:项目负责人涉嫌伪造公章,刑事调查结果可能影响协议效力,民事案件应中止。
– 法院认定:总包公司对原《土石方运输工程合同》真实性无异议,首期付款和工程履行事实能够独立证明尾款债权及追认效果,刑事立案不妨碍本案继续审理。
争点三:违约金应按约定月利率1%还是调整后的标准
– 承包方请求:以100000元为基数,自2023年7月5日起按年利率12%计算至实际支付。
– 法院认定:补充协议约定的月利率1%标准过高,结合总包公司已经部分付款等情况,酌情调整为2023年6月一年期LPR对应的年利率3.55%;起算日和本金基数仍按协议及逾期事实确定。
四、诉讼中的证据与主张思路
原《土石方运输工程合同》用于证明工程范围、承包方式、暂估工程量、总价和付款节点;补充协议用于证明项目完成后的欠款总额、分期付款及违约金约定;首期付款记录用于证明总包公司按照补充协议支付149040.5元;项目负责人在涉案项目中的管理人员和员工身份,用于连接签字行为与项目结算背景。刑事立案材料只说明签字人可能涉及印章案件,并不能替代对公司实际履行行为的审查。
证据链条应围绕“基础合同有效—工程已经完成—项目负责人签字确认—公司按协议付款—尾款逾期”依次展开。首期付款与补充协议金额、时间相吻合,是法院认定公司追认的关键事实。
五、法院判决结果:
尾款获支持,违约金标准被调低
1. 尾款:总包公司应向承包方支付100000元。
2. 违约金:以100000元为基数,自2023年7月5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3.55%计算。原告主张的年利率12%未获支持。
3. 迟延履行:未按指定期间履行金钱义务的,依判决引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4. 诉讼费用:案件受理费2509元减半收取1255元,由总包公司负担。
5. 支持边界:判决支持的是尾款100000元及调整后的违约金,并未把补充协议确认的249040.5元再次全额判付。
六、雷新林律师复盘:
用“项目身份—付款行为”闭合追认链
1. 先固定基础合同和工程履行
原合同真实有效、承包方已完成工程,是补充协议能够确认欠款的前提。若基础工程关系、完成量或结算依据无法证明,仅凭项目负责人签字不一定足以支持尾款。
2. 公司后续付款是追认判断的核心
项目负责人虽未加盖公司印章,但其确认的首期金额149040.5元在约定期限内由总包公司支付。付款主体、金额和时间与协议一致,法院据此认定公司接受了协议整体安排,包括尾款期限和违约责任。
3. 刑事调查与民事责任分别审查
刑事立案针对的是签字人是否伪造印章;本案民事争点是工程款、公司实际付款和协议追认。只要民事证据能够独立查明,不能仅凭刑事立案要求中止。
4. 违约金请求要预留司法调整空间
尾款本金和逾期起算日得到支持,但约定月利率1%及原告主张的年利率12%均被法院调低。起诉时应把本金、约定标准、请求标准和法院可能调整的依据分开说明。
七、常见问题
Q1:项目负责人签字、公司未盖章,补充协议一定无效吗?
【律师答】不一定。本案项目负责人是涉案项目管理人员,公司又在约定期限内按协议金额支付首期款,法院据此认定公司以实际行为追认。若缺少项目身份、基础合同或后续付款等印证,结论可能不同。
Q2:公司只支付第一期款,为什么会被视为追认尾款安排?
【律师答】首期付款的金额、时间与补充协议完全对应,协议又将总欠款、首期款、尾款期限和违约金作为整体安排。法院将该履行行为视为公司接受补充协议整体内容,尾款条款因此对公司有效。
Q3:项目负责人涉嫌伪造公章被立案,民事案件能否直接中止?
【律师答】不能仅凭立案就中止。本案原施工合同真实性无争议,公司已支付首期款,民事证据足以判断追认和尾款债权,法院因此继续审理。是否中止要看刑事事实是否是民事裁判的前提。
Q4:为什么协议约定月利率1%,判决只按年利率3.55%?
【律师答】法院认为约定标准过高,结合公司已履行部分付款义务,参照2023年6月一年期LPR将违约金调整为年利率3.55%。因此尾款和起算日获支持,违约金比例经过司法调整。
八、裁判文书来源说明
本文依据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2024)桂1102民初3984号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整理。文中使用“承包方”“总包公司”“项目负责人”等角色称谓,隐去公司全称、自然人姓名、项目具体地址、证件号码及其他识别信息;工程款金额、付款日期、违约金标准和裁判结果以判决书载明内容为准。
⚠️ 实务风险预警:项目负责人签字后的文件能否约束公司,取决于项目身份、授权范围、基础合同、付款行为及其他追认事实;公司部分付款也不等于所有违约金请求会按约定标准获得支持。工程款案件还应核对工程量、结算文件、付款凭证和刑民交叉事实,本案不构成其他案件的法律意见或结果承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