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州离婚后财产纠纷:财产分割约定撤销后车辆归女方,房屋请求被驳回

⚖️ 涉及领域:贺州婚姻家事,离婚后财产纠纷,离婚协议财产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 案情导读:一对夫妻协议离婚时,对婚后房屋和一辆分期购买的小汽车作了分配。女方离婚后认为,男方婚内存在与他人不正当关系,自己在不完整了解情况的状态下接受了不利的财产安排,遂起诉请求撤销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约定并重新分割房屋、车辆。诉讼中男方同意撤销该财产分割约定。法院据双方在诉讼中的一致意思表示准许撤销,但随后分别审查房屋权属和车辆登记、购买及婚内过错:房屋请求因未证明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被驳回,婚内购买且登记在女方名下的车辆判归女方。部分请求未获支持,本案不是全部胜诉。

🎯 核心判断:本案撤销的是《离婚协议书》中的财产分割协议,不是撤销离婚登记,也不是整份离婚协议自始无效。法院准许撤销的直接依据,是双方在诉讼中对该项财产安排达成一致;撤销后仍须分别证明每项财产的权属和分割条件。车辆因登记在女方名下、属于婚内共同财产且法院认定男方存在重大过错而归女方;房屋因土地来源、建房出资、分户和权属手续等证据不足,不能仅凭共同居住或离婚协议约定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一、案件基本信息

– 审理法院:昭平县人民法院

– 案号:(2020)桂1121民初1814号

– 案由:离婚后财产纠纷

– 代理立场:雷新林律师参与代理原告女方一方

– 裁判日期:2021年2月7日

– 案件结果:撤销双方《离婚协议书》中的财产分割协议;驳回女方重新分割婚后房屋的请求;婚内购买的宝骏牌小汽车归女方所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5元,由女方负担。

本案结果应拆开阅读:财产分割约定撤销、房屋请求被驳回、车辆归女方,三项裁判并不相互替代。

二、案件背景:

协议离婚后的房屋与车辆争议

2020年8月4日,双方到婚姻登记处办理离婚登记并签署《离婚协议书》。协议约定,婚后修建的两层房屋由双方分层使用,土地相关权益归男方;如将来拆迁或重建,女方取得一层。登记在女方名下的宝骏牌小汽车归男方,剩余分期贷款由男方继续支付。

离婚后,女方提出男方在婚姻存续期间多次与他人存在不正当关系,并称男方在协议离婚时未充分披露相关情况,导致原财产安排显失公平。男方答辩时同意重新处理财产,但认为房屋主要由父母出资修建,不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对车辆则同意重新分割。

诉讼中,女方请求撤销财产分割约定,并提出房屋归男方、由男方折价补偿,车辆归女方、由女方对男方作相应补偿等具体方案。法院在审查时将房屋和车辆分开处理。

三、本案的关键争点

争点一:财产分割约定是否可以撤销

– 女方主张:男方婚内重大过错且在协议离婚时隐瞒,原约定对女方不公平,应撤销并重新分割。

– 证据:离婚证、离婚协议、微信聊天记录等,用于证明离婚事实、协议内容及女方所述交涉和过错线索。

– 男方抗辩:同意撤销财产分割约定并重新分割。

– 法院认定:协议原本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诉讼中双方均同意撤销其中的财产分割协议,属于对民事权利的处分,未违反法律规定,法院准许撤销。

争点二:房屋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能否重新分割

– 女方主张:房屋是婚后共同财产,应按其请求方案分割。

– 证据:离婚协议、房屋相关材料及法院调取的家庭人口信息。

– 男方抗辩:房屋主要由父母出资,土地由父亲购买;双方建房时与父母尚未分户。

– 法院认定:房屋土地来源、建房时家庭关系和权属手续显示,女方未能证明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房屋无宅基地批建手续、土地证和房产证,房屋重新分割请求理据不足,予以驳回。法院没有把男方父亲的出资主张全部视为已证明事实。

争点三:车辆归属及补偿如何处理

– 双方主张:双方均要求车辆归自己,并分别提出车辆价值和补偿方案。

– 证据:机动车信息查询、分期贷款凭证等,证明车辆登记在女方名下、婚内分期购买且贷款在审理时已还清。

– 法院认定:车辆属于婚内共同财产;结合登记在女方名下及男方婚姻中的重大过错,车辆归女方所有。判决主文没有列明女方应向男方补偿具体金额,不能根据庭审报价自行推定补偿。

四、诉讼中的证据与主张思路

女方提交离婚证、离婚协议、微信聊天记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和分期贷款查询凭证。聊天记录用于支持女方关于男方婚内不正当关系、离婚后交涉及协议形成背景的主张;机动车和贷款材料用于证明车辆登记、购买及还款状态。男方对这些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均无异议,法院予以确认。男方提交的房屋转让协议真实性被确认,但因缺少其他佐证,其证明父母建房出资的内容未被完全采信;法院另行调取了分户时家庭人口信息。

代理过程中,代理人围绕男方婚内与他人不正当关系的线索持续检索、整理,并提交相关材料。男方在诉讼中对相关证据未提出异议,双方随后一致同意撤销原财产分割约定;法院准许撤销的直接依据是双方在诉讼中的一致意思表示。

五、法院判决结果:

约定撤销,房屋驳回,车辆归女方

1. 撤销范围:撤销双方《离婚协议书》中的财产分割协议;离婚登记本身未被撤销。

2. 房屋请求:驳回女方关于重新分割婚后两层房屋的诉讼请求。判决并未认定房屋完全归男方父母,也未确认女方享有折价款。

3. 车辆归属:婚姻存续期间购买的宝骏牌小汽车归女方所有,车牌信息在本文隐去。

4. 费用: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女方负担。

六、雷新林律师复盘:

撤销协议不等于每项财产都能重新分到

1. 先把撤销对象写准确

本案撤销的是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约定,不是婚姻关系本身。把“撤销财产分割协议”写成“撤销离婚协议”会扩大裁判范围,也会误导读者对离婚登记效力的理解。

2. 房屋要回到权属证据,而不是只看居住和婚后形成

法院同时关注土地由谁取得、建房时是否分户、是否有宅基地批建手续以及土地、房产证件。女方未能完成夫妻共同财产的举证,即使原约定已经撤销,房屋请求仍可能被驳回。

3. 电子证据的证明对象要与车辆、过错分别对应

微信记录用于支持婚内过错及协议形成背景,机动车查询和贷款凭证用于证明车辆登记、购买和还款。不同材料承担不同证明功能,不能把聊天记录直接等同于房屋权属证明。

七、常见问题

Q1:男方同意撤销后,女方是否当然可以重新分得房屋?

【律师答】不当然。法院只因此准许撤销财产分割约定,房屋仍需证明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本案因土地来源、分户和权属手续等证据不足,房屋重新分割请求被驳回。

Q2:法院是否仅凭婚内不正当关系证据撤销了协议?

【律师答】不是。男方婚内存在重大过错是法院处理车辆归属时考虑的事实;撤销财产分割约定的直接依据,是双方在诉讼中一致同意撤销。电子证据的真实性和关联性仍需具体审查。

Q3:车辆为什么判归女方?

【律师答】车辆为婚内分期购买、登记在女方名下,贷款在审理时已还清;法院又认定男方存在重大过错,综合这些因素将车判归女方。判决没有列出女方应向男方补偿的具体金额,不能自行补写。

Q4:婚后修建的农村房屋是否必然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律师答】不必然。本案法院审查了土地购买、建房出资、分户、宅基地审批及不动产权证等情况,女方未证明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其他案件需结合出资和权属材料判断。

Q5: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安排被撤销后,车辆和房屋应如何重新处理?

【律师答】撤销只恢复重新处理的空间,法院仍会对每项财产分别审查登记、出资、贷款、实际占有和过错等事实。本案车辆归女方、房屋请求驳回,正说明不同财产的证据结论可以不同。

八、裁判文书来源说明

本文依据昭平县人民法院(2020)桂1121民初1814号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整理,并参照判决书载明的诉讼主张、证据和裁判理由。文中使用“女方”“男方”等匿名角色,隐去自然人姓名、详细住址、村组信息、完整车牌及其他识别信息;涉及婚内关系的表述仅限判决认定和当事人主张的范围。

⚠️ 实务风险预警:离婚后财产争议的结果依赖协议文本、双方在诉讼中的意思表示、财产来源和权属证据。围绕婚内关系线索进行检索、整理和提交,不等于法院必然撤销协议或支持全部财产请求;农村房屋、车辆和其他财产应分别核对证据,本文不构成特定案件的法律意见或结果承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