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涉及领域:贺州本地法律服务,鱼饲料货款,买卖合同纠纷,对账结算
💡 案情导读:饲料经营者自2019年起向养殖户持续供应鱼饲料,提货时由采购方在送货单上签字。2021年6月23日,双方对2019年3月至2020年11月的历史欠款结算为190,000元,并约定逾期按每日千分之三支付违约金;2021年8月10日又形成5,000元未结货款。采购方后来支付60,000元,2022年1月19日再次确认尚欠135,000元。采购方缺席诉讼,法院判令支付135,000元,但把利息分成两部分:其中130,000元按年利率14.6%自2022年1月19日计算,5,000元因没有约定违约金,按年利率5.11%自起诉日2022年12月1日计算。原约定每日千分之三未被原样支持。
🎯 核心判断:多年供货形成的货款债务,既要证明每次提货和阶段结算,也要把后来出具的借条或欠款确认放回基础买卖关系。法院认可最终135,000元本金,但对违约金按有无约定、形成时间和请求标准分段调整:有约定的130,000元按原告主动下调后的LPR四倍计算,没有约定的5,000元按起诉日起的逾期付款损失计算。结算文件名称并不会自动决定全部利息标准。
一、案件基本信息
– 审理法院:贺州市平桂区人民法院
– 案号:(2022)桂1103民初2990号
–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 代理立场:雷新林律师参与代理饲料经营者一方
– 裁判日期:2022年12月9日
– 案件结果:采购方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货款135,000元及分段违约金;130,000元按年利率14.6%自2022年1月19日起计至清偿日,5,000元按年利率5.11%自2022年12月1日起计至清偿日;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0元,由采购方负担;小额诉讼判决为终审。
本金获得支持,但原约定每日千分之三被法院调整为两种计算方式。
二、案件背景:
连续送货、历史结算与余额确认
采购方自2019年起长期购买鱼饲料,每次提货由饲料经营者出具送货单,采购方在单据下方签字,仅支付部分货款。2021年6月23日,双方对2019年3月至2020年11月期间欠款进行结算,确认合计190,000元,约定2022年1月1日前偿还,逾期按每日千分之三支付违约金,采购方出具借条。
2021年8月10日,采购方又购买一批饲料,货款6,920元,已支付部分后尚欠5,000元。两笔欠款合计195,000元,采购方后来支付60,000元。2022年1月19日,双方再次结算,采购方在送货单“欠款人”处签名确认余额135,000元,此后未再付款。饲料经营者于2022年12月1日起诉,采购方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
三、本案的关键争点
争点一:多年连续供货和最终余额如何证明
– 当事人主张:饲料经营者称送货单、阶段结算和最终确认共同证明135,000元欠款。
– 提交证据:历年送货单、2021年6月23日借条、2022年1月19日余额确认及部分付款记录。
– 对方抗辩:采购方缺席,未提交答辩和证据。
– 法院认定:双方成立合法买卖合同关系,最终对账确认的135,000元货款未支付,饲料经营者有权请求支付。
争点二:结算后出具借条是否脱离买卖合同
– 当事人主张:饲料经营者以借条确认历史货款和到期日,并将后续5,000元货款一并计入余额。
– 提交证据:送货单、借条、阶段结算及最终签字。
– 对方抗辩:采购方未提出债务性质抗辩。
– 法院认定:材料共同证明货物买卖和对账欠款,借条名称不改变法院依据买卖合同判付货款的基础。
争点三:每日千分之三违约金如何调整
– 当事人主张:饲料经营者请求以135,000元为基数按同期LPR四倍计算违约金。
– 提交证据:借条中的每日千分之三约定、最终余额确认和起诉材料。
– 对方抗辩:采购方缺席,未对违约金提出意见。
– 法院认定:130,000元部分有每日千分之三约定,原告主动调整为LPR四倍,法院按年利率14.6%支持;5,000元部分没有约定违约金,按一年期LPR 3.65%上浮40%即5.11%,自起诉日计算。
四、诉讼中的证据与主张思路
送货单证明每次提货和签收;2021年6月23日借条证明历史欠款190,000元、还款期限和违约金约定;2021年8月10日送货记录证明另有5,000元未结;付款记录证明后来支付60,000元;2022年1月19日送货单签字把余额收口为135,000元。不同文件分别对应货物交付、欠款形成、付款抵扣和最终确认,避免只凭最后一张借条解释全部交易。
代理一方请求以LPR四倍计算逾期损失,法院根据欠款来源和有无约定将本金分成130,000元和5,000元两部分。原约定每日千分之三没有原样进入主文,判决主文的两组基数、起算日和年利率才是可执行内容。
五、法院判决结果:
本金全额支持,违约金分段调整
1. 采购方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货款135,000元。
2. 对其中130,000元,以该金额为基数,自2022年1月19日起按年利率14.6%计算至清偿之日。
3. 对其中5,000元,以该金额为基数,自起诉日2022年12月1日起按年利率5.11%计算至清偿之日。
4. 未按指定期限履行金钱义务的,依判决引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履行期限最后日起二年内申请执行。
5. 案件受理费3,000元减半收取1,500元,由采购方负担;小额诉讼程序下本判决为终审。
六、雷新林律师复盘:
把本金确认与利息调整拆开
第一,连续交易应按时间排序。2019年至2020年的历史货款、2021年8月新增5,000元、60,000元付款和2022年1月19日最终签字,构成135,000元余额的可复核路径。
第二,借条名称不替代基础交易。法院既确认买卖合同关系,也以借条作为结算和违约金约定的证据,主文仍以货款为本金。
第三,违约金请求要按约定覆盖范围拆分。130,000元有违约金约定且原告主动下调,5,000元没有约定;两部分分别适用14.6%和5.11%,起算日也不同。
七、常见问题
Q1:多年送货只有最后一张欠条,能否直接主张全部货款?
【律师答】本案法院还核对送货单、阶段结算、付款记录和最终余额签字。材料越能对应每次提货和抵扣过程,越有助于证明余额;不能只凭经验推定欠款。
Q2:货款结算后写成借条,就变成普通借贷了吗?
【律师答】本案法院结合送货单和结算经过,仍按买卖合同关系判付货款,借条主要证明结算余额和违约金约定。其他案件要看文件内容和基础交易。
Q3:每日千分之三约定为什么没有原样支持?
【律师答】原告将有约定的130,000元主动调整为LPR四倍,法院按14.6%支持;没有约定的5,000元按逾期付款损失5.11%计算。原约定标准不能脱离法院主文理解。
Q4:为什么5,000元的利息从起诉日才开始?
【律师答】法院认定该部分没有约定违约金,依买卖合同司法解释从起诉日2022年12月1日起按一年期LPR上浮40%计算。其他债务的起算日可能不同。
八、裁判文书来源说明
本文依据贺州市平桂区人民法院(2022)桂1103民初2990号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整理。正文使用“饲料经营者”“采购方”等角色称谓,隐去个体工商户名称、自然人姓名、住址和其他识别信息;送货、结算、付款、135,000元本金及两组利息标准以裁判文书记载为准。
⚠️ 实务风险预警:本案的利息分段依赖2021年结算时的违约金约定、2022年1月19日余额确认和5,000元货款没有约定违约金等特定事实。14.6%和5.11%为本案历史判决标准,不能直接套用当前交易;送货单、付款凭证和原始欠条缺失时,金额和利息范围可能被重新核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