钟山工程定金案:项目未能发包后本金及约定利息获返还

⚖️ 涉及领域:贺州本地法律服务,钟山工程定金,定金返还,工程结算

💡 案情导读:收款人曾以能够分包外地楼盘的铝合金门窗、水电辅助工程为由收取工程定金,付款方于2012年5月30日支付150,000元并取得收条。项目近一年未能发包,双方于2013年3月底将包括该笔定金在内的三笔债务统一结算,确认返还本金并按每月2,250元计息。收款人此后未返还本息,公告送达后仍未到庭。钟山县人民法院依据收条和结算清单等证据,判令返还150,000元及自2013年4月1日起按每月2,250元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的利息。

🎯 核心判断:定金返还请求的关键不是“项目没有做成”的单一陈述,而是付款目的、实际交付和后续结算能否相互印证。本案收条和银行转账证明付款,项目未能发包说明合同目的未实现,结算凭证又明确本金、利息起点和标准;法院据此支持返还本金及历史约定利息。每月2,250元折算年化18%,是本案历史裁判对当时约定的处理,不是现行交易利率的普遍结论。

一、案件基本信息

– 审理法院:钟山县人民法院

– 案号:(2019)桂1122民初710号

– 案由:定金合同纠纷

– 代理立场:雷新林律师参与代理付款方一方

– 裁判日期:2019年9月2日

– 案件结果:收款人应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定金15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150,000元为基数,自2013年4月1日起按每月2,250元计算至判决生效日;案件受理费3,300元、公告费700元,合计4,000元,由收款人承担。

法院支持的是收条和结算清单等证据能够相互印证的本金及约定利息。

二、案件背景:

工程未发包后统一结算

2012年初,收款人联系付款方,称可以分包外地楼盘的铝合金门窗、水电辅助工程,付款方如承建需先交定金。2012年5月30日,付款方按指示向收款人个人账户转账150,000元,收款人同日出具收条。付款后近一年,项目仍未如期动工或发包给付款方。

2013年3月底,双方就包括该笔定金在内的三笔债务统一结算。结算凭证确认收款人应返还150,000元,并按每月2,250元支付利息,计息从2013年4月1日开始。收款人此后未履行。付款方于2019年5月21日起诉,收款人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仍未到庭,法院依法缺席审理。

三、本案的关键争点

争点一:150,000元是否为特定工程定金

– 当事人主张:付款方称该款用于承建约定楼盘的铝合金门窗、水电辅助工程。

– 提交证据:银行转账记录、同日收条、后续结算凭证。

– 对方抗辩:收款人缺席,未提出答辩或反证。

– 法院认定:转账金额与收条相互对应,结算凭证再次指向工程定金,能够证明款项性质和实际交付。

争点二:项目未能发包是否产生返还义务

– 当事人主张:付款方称工程近一年未能发包,双方随后解除工程安排并结算,收款人应返还定金。

– 提交证据:项目未履行事实、结算清单和收款确认。

– 对方抗辩:收款人缺席,未提交项目已履行或抵扣的证据。

– 法院认定:收款人以将工程发包为由取得定金,在未能发包后应返还150,000元,付款方的返还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争点三:利息起算日和标准如何确定

– 当事人主张:付款方请求以150,000元为基数,自2013年4月1日起按每月2,250元计息至判决生效。

– 提交证据:2013年3月底统一结算凭证。

– 对方抗辩:收款人未到庭,未对利息提出异议。

– 法院认定:结算凭证明确返还义务、利息标准和起算日;每月2,250元相当于年利率18%,未超过当时司法保护上限,予以支持至判决生效日。

四、诉讼中的证据与主张思路

付款事实与同日收条相互对应,能够说明150,000元已经交付并与约定工程有关;项目长期未发包,2013年3月底形成的结算清单又将包括该笔定金在内的债务统一结算,并明确本金返还和利息起算日。缺席程序并未替代对这些事实和证据的审查。

代理一方围绕本金返还和结算利息提出请求;裁判文书记载雷新林律师作为付款方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

五、法院判决结果:

返还本金并按历史约定计息

1. 收款人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付款方返还定金150,000元。

2. 利息以150,000元为基数,自2013年4月1日起按每月2,250元标准计算至本案判决生效之日止。

3. 未按指定期限履行金钱义务的,依判决引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4. 案件受理费3,300元、公告费700元,合计4,000元,由收款人负担。

5. 判决确定的约定利息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判决生效后的迟延履行责任按主文所引法律规定处理。

六、雷新林律师复盘:

把“项目—付款—结算”三段接起来

第一,付款事实与收条要对应到同一笔款项,说明150,000元不是无明确用途的往来款,而是为特定工程交付的定金。

第二,项目未能发包的事实要与后续结算相连。结算凭证既确认应返还本金,也确定2013年4月1日的计息起点,法院没有把起算日提前到转账日。

第三,历史利息必须区分裁判时点。本案每月2,250元按本金折算年化18%,法院参照当时规则支持至判决生效;不能把旧案的18%直接当成现行工程定金交易的通用标准。

七、常见问题

Q1:工程没有发包,已交定金就一定能返还吗?

【律师答】要证明款项确实用于约定工程,以及工程未能发包或双方已经结算。本案转账、收条、项目未履行事实和结算凭证相互印证,法院才判令返还150,000元。

Q2:为什么利息从2013年4月1日算,而不是从转账日算?

【律师答】2013年3月底统一结算重新确认返还义务并约定从4月1日计息,法院按该结算确定起算日,没有提前到2012年5月30日。

Q3:每月2,250元如何折算成年利率18%?

【律师答】2,250元×12个月÷150,000元=18%/年。法院以本案历史约定和当时司法保护上限为依据支持至判决生效日;现行利率规则需另行核验。

Q4:被告缺席,法院会直接支持全部返还和利息吗?

【律师答】不会。缺席只表示收款人放弃答辩、举证和质证,法院仍要核对付款用途、收条、结算和项目履行结果。本案支持范围限于这些材料能够相互印证的本金和利息。

八、裁判文书来源说明

本文依据钟山县人民法院(2019)桂1122民初710号定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整理。正文使用“付款方”“收款人”“案涉工程”等角色称谓,隐去自然人姓名、项目名称及具体地址、银行账号等识别信息;150,000元本金、每月2,250元利息、起算日和费用负担以裁判文书记载为准。

⚠️ 实务风险预警:定金返还取决于付款目的、项目是否实际发包、合同关系是否解除或结算及证据之间的对应关系。年化18%是本案2013年形成的历史利息约定,不能直接适用于当前或其他案件;若缺少收条、转账用途或结算凭证,返还范围和利息起算日可能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