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州商铺租赁案:合同终止后逐期核算拖欠租金获支持

⚖️ 涉及领域:贺州本地法律服务,商铺租赁,欠租追偿,租金核算

💡 案情导读:出租人与承租人签订商铺租赁合同,约定租期至2023年6月30日,自2018年11月16日起按季度支付19,441元租金。承租人长期欠租,出租人起诉时主张173,571元。承租人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法院仍核对租赁合同、出租管理委托、催缴材料和三笔付款记录,按十个完整季度及最后一个半月计算应付租金204,130元,再扣除已付款50,000元,判令支付154,130元。起诉金额超过法院核算部分未获支持,案件受理费减半后由双方按判决比例承担。

🎯 核心判断:欠租案件不能把合同租金简单乘以租期,也不能因承租人缺席就当然支持起诉金额。法院先确认出租人有签约、收租权限及商铺使用关系,再按租金起算日、完整季度、最后半个月和全部付款逐期核算。本案的2023年8月25日付款虽发生在合同终止和起诉之后,仍被计入已付款,余额因此从173,571元主张调整为154,130元。

一、案件基本信息

– 审理法院: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 案号:(2023)桂1102民初3790号

– 案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代理立场:雷新林律师参与代理出租人一方

– 裁判日期:2023年9月13日

– 案件结果:判令承租人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欠租154,130元;出租人起诉主张的173,571元未整体支持;案件受理费3,977元减半收取1,989元,出租人承担223元,承租人承担1,766元;逾期不履行的,依法承担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

法院核算的154,130元来自合同终止日前租金,而非对起诉金额的形式确认。

二、案件背景:

租金起算、催收与合同终止

2018年6月,商铺登记权利人与出租人签订管理、租赁委托,授权出租人管理未售商铺、对外出租、签订租赁合同并收取租金。2018年7月17日,出租人与承租人签订商铺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为2018年7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租金自2018年11月16日起按季度支付,每季度19,441元,押金5,000元,水电、通讯、物业等费用由承租人承担。

出租人先后三次发送租金催缴通知,并于2022年1月28日发出书面催告。承租人分别于2021年11月27日支付10,000元、2023年3月16日支付20,000元、2023年8月25日支付20,000元,共计50,000元。出租人于2023年8月2日起诉,承租人未到庭。裁判文书能够确认出租使用关系,但没有记载钥匙交接或具体交付日期。

三、本案的关键争点

争点一:出租人是否有权签约和收取租金

– 当事人主张:出租人要求承租人依租赁合同支付租金。

– 提交证据:商铺租赁合同、商铺登记权利人与出租人签署的管理租赁委托书。

– 对方抗辩:承租人缺席,未提出权限抗辩。

– 法院认定:委托书载明出租人有管理、对外出租、签约和收租权限,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有效。

争点二:欠租金额应如何分段计算

– 当事人主张:出租人主张截至2023年6月30日租金173,571元。

– 提交证据:合同租金条款、租期约定、付款记录和催收材料。

– 对方抗辩:承租人缺席,未对金额质证。

– 法院认定:2020年11月16日至2023年5月15日十个季度应付194,410元,2023年5月16日至6月30日一个半月应付9,720元,合计204,130元;扣除三笔付款50,000元,尚欠154,130元。

争点三:缺席审理是否意味着诉请金额当然成立

– 当事人主张:出租人请求按起诉金额判付。

– 提交证据:合同、委托书、催缴通知、催告函和付款凭证。

– 对方抗辩:承租人未答辩、未举证、未到庭。

– 法院认定:缺席只影响承租人的答辩、举证和质证机会,法院仍独立核对租金起算、租期、付款及截止日,未直接采纳173,571元主张。

四、诉讼中的证据与主张思路

租赁合同用于核对租期、计租起点、季度租金和费用承担;管理租赁委托载明出租人获得对外出租、签约和收租的授权;裁判文书记载了三次催缴通知、书面催告和三笔付款。承租人缺席后,法院仍按合同期间和付款事实逐期计算,并将起诉后2023年8月25日的20,000元作为已付款扣除。

裁判文书记载出租人已将铺面出租给承租人使用;代理一方围绕合同、授权、催收和付款记录主张欠租。

五、法院判决结果:

起诉金额经核算后部分支持

1. 承租人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出租人支付尚欠租金154,130元。

2. 出租人起诉主张的173,571元未作为整体判付,超过法院逐期核算范围的部分未获支持。

3. 承租人未按指定期间履行金钱义务的,依判决引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履行期限最后日起二年内申请执行。

4. 案件受理费3,977元减半收取1,989元,出租人承担223元,承租人承担1,766元。

六、雷新林律师复盘:

缺席不替代逐期举证

第一,先确认出租权限,再核对租金。管理租赁委托解决了出租人是否有权签约和收租的问题,租赁合同则确定了租期和租金标准,两者证明功能不同。

第二,租金应按计租起点和终止日分段。十个完整季度为194,410元,最后一个半月按季度租金折算为9,720元,再扣除三笔合计50,000元付款,才能得到154,130元。

第三,缺席案件仍要把付款时间放回账目。起诉后付款并不会因发生在诉讼期间而自动消失,本案8月25日支付的20,000元被计入已付款,直接影响判决余额。

七、常见问题

Q1:承租人缺席,出租人主张的租金会全部支持吗?

【律师答】不会。本案出租人主张173,571元,法院按合同和付款记录核算后只支持154,130元。缺席不等于承租人自动认可金额。

Q2:为什么合同终止后支付的20,000元也要扣除?

【律师答】法院核对的是合同终止日前形成的欠租余额,诉讼后实际支付仍属于对该租金债务的清偿。本案将2023年8月25日付款计入已付款总额。

Q3:最后一个半月租金如何计算?

【律师答】季度租金19,441元,2023年5月16日至6月30日为1.5个月,按19,441÷3×1.5计算为9,720元;再与十个完整季度的194,410元相加并扣除50,000元付款。

Q4:出租人如何证明自己有权收租?

【律师答】本案有登记权利人与出租人签署的管理、租赁委托,明确授权对外出租、签约和收租。其他案件仍需核对授权范围和实际收租安排,不能只凭收款习惯推定权限。

八、裁判文书来源说明

本文依据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2023)桂1102民初3790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整理。正文使用“出租人”“承租人”“商铺登记权利人”等角色称谓,隐去自然人姓名、公司全称、详细地址、证件号码及商铺具体识别信息;租金标准、付款日期、154,130元核算结果和诉讼费分担以裁判文书记载为准。

⚠️ 实务风险预警:欠租金额取决于合同租期、计租起点、分段期限、全部付款和出租权限。本案缺席审理仍只支持154,130元,不能把起诉金额或季度租金机械套用于其他租赁关系;若交付、减免、押金冲抵或付款用途存在争议,核算结果可能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