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川债权人撤销权纠纷:债务风险下无偿赠与房屋被撤销

⚖️ 涉及领域:富川债权人撤销权,房屋赠与,民间借贷执行,必要费用

💡 案情导读:债权人主张,债务人尚有多笔借款未清偿,却在与配偶办理离婚登记后,将夫妻共同房屋无偿赠与子女并完成不动产变更登记。债权人请求撤销赠与、恢复产权登记,并由三名被告承担律师代理费和保函费。富川县人民法院查明,法院执行文书已记载债务人无财产可供执行,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被无偿转移客观上妨碍债权实现,遂撤销赠与并判令恢复登记,支持8000元律师费和3600元保函费。撤销权仍以债权范围为限,房屋全部价值并不直接归债权人所有。

🎯 核心判断:债权人撤销权的审查重点是:债权是否存在、债务人是否无偿处分财产、处分是否对债权实现造成现实损害。即使案涉借款是配偶一方个人债务,只要被处分房屋属于夫妻共同共有、没有经债权人认可的分割协议,整体无偿转移仍可能减少可供执行的责任财产。本案撤销赠与和恢复登记,并不等于债权已经受偿或债权人取得房屋全部价值。

一、案件基本信息

– 审理法院: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案号:(2020)桂1123民初377号

– 案由: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 代理立场:雷新林律师参与代理原告一方

– 裁判日期:2020年10月16日

– 案件结果:撤销三名被告于2019年12月10日签订的《房屋赠与协议》;判令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宗地、房屋产权恢复到原夫妻名下;三名被告支付律师代理费8000元、保函费3600元;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和公告费合计3920元由三名被告负担。

二、案件背景:

五笔借款、离婚登记与房屋赠与

原告起诉理由中曾叙述六笔借款,其中一笔由债务人和受赠子女共同借款;法院最终确认的本案债权基础,是债务人于2018年11月28日、2019年4月21日、2019年5月11日、2019年5月23日、2019年6月23日向原告出具的五张借条,合计200000元。除最后一笔外,其余借条没有约定还款时间;债务人多次被催收仍未清偿。

2019年12月5日,债务人与其配偶到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登记。2019年12月10日,二人将名下夫妻共同房屋无偿赠与子女,并在随后完成不动产权变更登记。原告提交的另案执行文书载明,债务人在执行中无财产可供执行。2020年6月29日,原告与债务人就上述五笔借款在法院组织下达成调解并领取调解书;调解发生在赠与之后,且债务人仍未证明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三、本案的关键争点

争点一:无偿赠与是否损害债权实现、应否撤销

– 原告主张:债务人在大量债务和执行风险存在时,把唯一可供执行的共同房屋无偿赠与子女,属于逃避债务、妨碍执行。

– 被告抗辩:父亲被告称借款是配偶个人债务,赠与是离婚后的正常财产安排;受赠子女称登记机关已审核材料,办理过程合法;债务人称房屋主要由配偶出资、自己借款用于经营。

– 法院认定:执行文书显示债务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三名被告未证明另有可执行财产;夫妻共同房屋的无偿转移客观上妨碍债权实现,应予撤销。

争点二:个人债务能否对抗共同共有房屋的撤销请求

– 双方争议:父亲被告主张自己不是借款人,不应因配偶个人债务承担责任。

– 证据与认定:法院没有把五笔借款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但确认房屋属于夫妻共同共有,而非按份共有,双方也没有经债权人认可的财产分割协议。

– 法院结论:共同共有人整体无偿处分房屋,不能以配偶一方未签借条为由对抗善意债权人。

争点三:律师费、保函费是否属于撤销权必要费用

– 原告请求:律师代理费8000元、财产保全保函费3600元及诉讼、保全、公告费用由三名被告承担。

– 证据:委托代理合同、律师费发票、保函费发票和法院保全材料。

– 法院认定:律师费和保函费均为为行使撤销权、申请保全实际支出的必要费用,三名被告应共同承担;案件受理、保全和公告费用按主文另行负担。

四、诉讼中的证据与主张思路

五张借条及法院组织下形成的调解文书用于证明债权基础;另案调解书和执行情况告知书用于说明债务人存在其他债务、执行中无财产;离婚登记材料、房屋赠与协议和不动产登记资料用于证明处分时间、无偿性质和产权变更;委托合同、律师费发票和保函费发票用于证明必要费用。

法院对证据逐项审查:未签名的另案起诉状没有被采信,但加盖法院印章的受理、开庭通知可作为参考;来源和形成时间不明的旧离婚协议不能替代民政部门登记记录。债权人应把“债权—处分—损害”三条事实线分别闭合,而不能只凭亲属关系或登记手续主张撤销。

五、法院判决结果:

赠与撤销、产权恢复、必要费用支持

1. 撤销赠与:撤销三名被告于2019年12月10日签订的《房屋赠与协议》。

2. 恢复登记:三名被告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不动产权证所载宗地、房屋产权恢复登记到原夫妻名下。

3. 必要费用:三名被告在同一期限内向原告支付律师代理费8000元、保函费3600元。

4. 诉讼费用:案件受理费100元、财产保全费352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3920元,由三名被告负担。

5. 范围边界:房屋价值远高于本案债权,撤销权行使范围仍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恢复登记不等于房屋全部价值归原告。

六、雷新林律师复盘:

三条事实线要同时闭合

1. 债权线要区分起诉主张与法院最终确认

原告起诉理由中有六笔借款,但法院最终以五张借条合计200000元作为本案债权基础。把起诉状中的六笔总额直接写成法院认定,会扩大债权范围并影响撤销损害的判断。

2. 处分线要锁定共同共有和无偿转移

离婚登记、赠与协议及产权变更记录证明处分发生在债务风险暴露之后;房屋原登记为夫妻共同共有,且没有经债权人认可的分割协议。形式上能够过户,不代表实体上不能被撤销。

3. 损害线要有执行结果或财产状况支撑

执行情况告知书记载债务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三名被告也未证明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该证据与无偿赠与的时间、房屋性质结合,形成债权实现受阻的现实联系。律师费、保函费则以合同、发票和实际保全行为分别证明。

七、常见问题

Q1:债务人把房屋赠与子女,是否一律可以撤销?

【律师答】不是。本案之所以撤销,是因为债权有借条及调解材料支撑,处分为无偿转移共同共有房屋,且执行文书显示债务人无财产可供执行。其他案件还需审查债权成立、处分时间、财产状况和法定期间。

Q2:借款是配偶一方个人债务,为什么仍能撤销共同房屋赠与?

【律师答】法院没有把五笔借款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但认定房屋属于夫妻共同共有,且未有可对抗善意债权人的分割协议。共同共有人整体无偿转移房屋减少了责任财产,因而可能构成对债权实现的损害。

Q3:调解协议的还款期限尚未届满,能否行使撤销权?

【律师答】本案中可以。调解发生在赠与之后,执行文书已记载债务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且被告没有证明已有其他可执行财产。是否具备撤销条件仍要结合债权是否确定、处分是否无偿以及损害是否现实判断。

Q4:房屋价值高于债权,撤销后整套房屋是不是归债权人?

【律师答】不是。法院只消除无偿处分对执行的妨碍,将房屋恢复到原所有权人名下;撤销权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实际受偿仍需依债权金额和执行程序办理。

Q5:律师费和保函费在撤销权案件中都能支持吗?

【律师答】本案因有委托合同、律师费发票和保函费发票,法院确认两项费用属于行使撤销权的必要支出并予支持。其他案件需要证明费用实际发生、与撤销权诉讼直接相关且金额合理。

八、裁判文书来源说明

本文依据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0)桂1123民初377号债权人撤销权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整理。文中使用“债权人”“债务人”“父亲被告”“受赠子女”等匿名角色,隐去自然人姓名、公司全称、详细房屋地址、不动产权证号、证件号码及第三人隐私;五笔借款、费用金额和裁判主文以判决书载明内容为准。

⚠️ 实务风险预警:债权人撤销权同时受债权成立、处分无偿性、债权实现损害、相对人情况和法定期间约束。登记机关当时准许过户、亲属之间存在赠与或债务属于个人债务,都不能单独决定结果。本案恢复登记和费用支持不能机械套用,也不构成特定事项的法律意见或结果承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