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州离婚律师』离婚如何争取子女抚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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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取子女抚养权,是离婚纠纷中双方比较激烈的争议点。那么如何才能争取到子女的抚养权呢,贺州离婚律师雷新林律师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深刻了解《婚姻法》规定内涵。

一、争取子女抚养权的四个原则

我国《婚姻法》处理离婚后子女抚养权的基本原则是: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总的来说,法官会从以下四个方面考虑处理子女抚养权的归属:

(一)综合考虑父母双方的个人素质、品行、家庭环境以及与子女的情感关系;

(二)考虑无法生育和再婚有困难的一方的合理要求;

(三)各方面条件基本相同情况下,原则上由经济能力较强的一方抚养;

(四)10以上,应征求子女本人的意见

二、两周岁以下子女的抚养权

我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法发[1993]30号,第1条规定: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

但法律也规定了例外的情形:女方患久治不愈传染病或者其他疾病、有条件抚养但不抚养等。

三、两周岁以上子女的抚养权

我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了: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法发[1993]30号,第3条规定: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四、子女与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可以作为争取子女抚养权的优先条件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法发[1993]30号,第3条规定: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但应注意到,抚养的义务和责任人始终父母一方,而非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

五、离婚后子女抚养权的变更

离婚后,需要变更子女抚养权,有两种方式。一是协商变更,二是协商不成诉讼变更。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法发[1993]30号第16条规定: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第17条规定: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予准许。

最后,贺州离婚律师雷新林再次提醒,,夫妻双方都应慎重考虑离婚事宜,应听取专业律师的建议。如涉及离婚财产复杂、子女抚养权争议较大时应聘请专业离婚律师进行处理。

贺州离婚律师雷新林律师咨询电话:188078428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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