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莎士比亚说的,"一千个观众眼中就有一千个哈姆雷特",幸福的样子不尽相同,悲剧却大抵相似。女性因为生理上的原因,在婚姻中往往承担了分量更为沉重的角色。为了维护女性的合法权益,我国《婚姻法》对男方的离婚请求权作了明确的限制性规定,贺州离婚律师雷新林律师提醒女性一定要掌握基本的法律常识,才能在生活中更好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我国《婚姻法》第三十四条明确规定了不得提出离婚的情形:“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贺州离婚律师雷新林具有丰富的离婚纠纷办案经验,在夫妻人财产关系,子女抚养关系变更,债务清偿方面都具有独到见解和解决方案,如涉及离婚财产复杂、子女抚养权争议较大时应聘请专业离婚律师进行处理。贺州离婚律师雷新林律师法律咨询电话:18807842858。
贺州离婚律师雷新林认为,对我国《婚姻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深入认识:
一、在“女方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作出上诉限制,一是为了妇女的身心健康,二是为了保护胎儿、婴儿的健康。如果男方在“女方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这一时间段提出离婚请求,对妇女的精神刺激过重,不能保护女性生育期间的身心权益。在上述期间内禁止男方的离婚诉权,不仅是出于事实的需要,也是社会主义道德的要求。
但是,贺州离婚律师雷新林律师提醒,这条规定限制的主体是男方,并非女方,这也并非剥夺男方的起诉权,只是在法律上限制推迟了男方提出离婚的时间。
二、在“女方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女方可提出离婚请求
在上述三个特殊的时间期间,如果女方想要提出离婚请求,法律并不禁止。从法理上考虑,女方愿意放弃法律对自己的保护,充分说明了其本人已经经过深思熟虑已有思想准备,继续维持婚姻可能对女方自己或胎儿、婴儿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对女方提出的离婚请求应当受理。
三、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处理的情形
法律在做了兜底处理,凡事皆有例外,不能一刀切。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处理的情况主要是指:女方存在重大过错(出轨、吸毒、刑事犯罪等),严重损害夫妻关系,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这是因为在女方存在重大过错情况下,主观上女方已经不珍惜这段夫妻关系,客观上女方的过错行为已经严重破坏了夫妻感情,导致夫妻感情实质已经破裂。
四、对男方离婚请求权的限制,只适用于诉讼离婚
协议离婚需夫妻双方一致同意,属于自愿离婚,不受《婚姻法》第三十四条的限制。所以,对男方离婚的限制,只适用于诉讼离婚。
最后,贺州离婚律师雷新林再次提醒,离婚是具有重要意义的法律行为,引发夫妻人身关系、财产关系消灭,子女抚养关系变更,债务清偿的重要法律后果,如涉及离婚财产复杂、子女抚养权争议较大时应聘请专业离婚律师进行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