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功案例』『贺州律师』雷新林律师代理拖欠工程款的承揽合同纠纷案,挽回86余万元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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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分类:亲办案例

一、案情简述

2016年初,原告开始对被告的厂房生产车间一、二和检修车间进行钢结构轻钢标准化建造。2016年8月2日,被告与原告补签订《钢结构建设工程合同书》,由原告对被告的厂房生产车间一、二和检修车间进行钢结构轻钢标准化建造,该合同就承揽建设期、总价款、款项的支付方式和时间、违约责任等具体事宜进行了约定。合同订立后,原告按照被告的施工图图纸进行施工,并按合同约定承揽建设期完成并竣工,事后应被告的要求追加了部分工程建设,最后本工程的工程总价款为1712101元。工程于2017年1月竣工后被告投入使用,但被告没有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被告于2017年1月23日支付400000元,于2018年1月13日支付850000元。尚欠承揽工程款862101元。按合同约定违约支付工程款的按月2.5%支付利息。经原告多次催告交涉,被告仍拒不支付。

 

二、原告诉讼请求(贺州律师雷新林代理)

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承揽工程款862101元及利息(从2017年1月24日至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5%计算。);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三、贺州律师雷新林代理策略(代理原告)

(一)积极收集证据,提交系列证据证明本案事实。

1、工程合同书1份,证明原告、被告之间的承揽合同关系、工程项目及计价方式等。

2、银行借记卡账户历史明细单1份,证明被告按合同向与原告支付部分款项,同时证明该工程已经验收合格。

3、手写结算清单1份,证明原被告之间的工程结算金额。

4、竣工验收签到表1份,证明因手写结算清单原件在被告手中,且对该笔工程款结算不够规范,真正完成验收的时间是2017年1月23日。

5、律师函一份,证明在2017年12月4日已经发出律师函催被告支付款项。

(二)原告与被告签订《钢结构建设工程合同书》,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应全面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三)原告与被告形成的是承揽合同关系,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原告按照被告的施工图图纸进行施工期间,应被告的要求增加了部分工程量建设,导致原告未能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完工(建设期为60天),而双方就增加了部分工程量建设后的完工时间并没有进行重新约定,视为该工程完工时间约定不明确。

 

四、法院判决(贺州律师雷新林成功代理胜诉)

判决如下:

一、被告贺州市某新型材料有限公司应支付原告贺州市某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862101元并赔偿损失(损失计算:以862101元为基数,按每月2.5%计算利息,从2018年1月14日起计至被告付清款项之日止)。

二、案件本诉受理费12421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贺州市某新型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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