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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简述
2017年3月份,原告与被告签到《苗木采购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因广西贺州市某绿化工程需要,委托原告采购苗木。合同对采购苗木的品种及要求、总价款、交货时间及地点、款项支付及时间、违约责任等具体事宜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及被告要求,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义务,并且经过被告指定人员的确认,现贺州市某绿化工程已经投入使用,但被告未按约定履行付款义务,拖欠苗木采购款及其他费用共计9066998.78元。
二、原告诉讼请求(贺州律师雷新林代理)
(一)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苗木采购款及其他费用合计9066998.78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利息按6%的年利率,自2017年8月20日计算至欠款支付完毕之日止);(二)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三、被告的抗辩意见
(一)采购合同属于附条件的买卖合同,本案尚未竣工验收,未达到结算的条件;
(二)有合同单价及苗木的供应数量有异议;
(三)养护期限内枯死的数目,原告应承担责任;
(四)原告履约存在重大过错,应承担违约责任;
(五)本案尚未竣工验收,不具备支付义务,不应承担利息。
四、贺州律师雷新林代理意见(代理原告)
(一)原告与被告签订的采购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全面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二)原告的苗木采购款及临时用工费用,已经双方签字确认和结算。
(三)涉案绿化工程实际已经投入使用,视为竣工验收。
(四)涉案苗木已过养护期,现枯死树木不在养护期内。
(五)提交系列证据:1、资金申请表、结算表;2、业务回执单;3、未收款情况(表);4、价格调整报告;5、涉案工程业主询价定价会议纪要等证据。
综上,贺州律师雷新林认为,法院应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五、法院判决(贺州律师雷新林成功代理胜诉)
一、被告应向原告支付苗木采购款4568854元(苗木采购款的70%部分);
二、被告支付原告临时用工费用54350元。
